11月1日起,由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的新《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实施,更大程度地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引导和规范市场秩序、体现对智力劳动的重视。从1999年适用至今的原《规定》同时废止。
稿酬有改善 仍未至高点
在1999年颁行的《规定》中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改编:每千字10-50元;汇编:每千字3-10元;翻译:每千字20-80元”,而在此次颁发的《办法》中,改为:“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改编:每千字20-100元;汇编:每千字10-20元;翻译:每千字50-200元”。
可以看出,稿酬已然上涨,不过,考虑到同等金额的购买力在这15年内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样涨幅并不算很高。
《办法》还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然而同时,原本的第十五条“出版者已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由于非著作权人原因导致作品未能出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者应按合同约定使用作品付酬标准的60%向著作权人支付违约金”和第十六条“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第六条规定的同类作品付酬标准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没有出现在新的《办法》中。
出版社权益 同样有保障
对《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制定与实施,会给业界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也一直备受关注。例如:普遍提高报酬标准是否抬高出版门槛?是否增加整体出版者的经营成本(特别是因报刊刊载法定许可最低报酬标准)?
从新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可以看到,原本的“出版社对其出版的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社应将所得全部报酬的60%支付给著作权人”此次改为:“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者通过转授权方式在境外出版作品,但对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使用者应当将所得报酬扣除合理成本后的70%支付给著作权人。”虽然看似比例增加,但“扣除合理成本”的字眼也保障了出版社的营业利润,同时也在版权输出日益增多的大环境下给出了更细致的指导意见。
指导性为主 指令性为辅
早在《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以后,就有观点认为,在目前稿费支付标准和支付办法基本实现市场化的情况下,制定和出台《办法》是“以行政代替市场”。对此,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士强调指出,《办法》是“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而第九条也指出:“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这表示,只有权利人和使用者在没有约定稿酬或约定不明以及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个《办法》。《办法》与市场并不冲突,是市场的有益补充。 本报记者 乐梦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