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于1982年10月起担任上海徐汇区漕北街道办事处干部,于1992年6月起先后担任徐汇区旅游办副主任和主任,于2006年12月起至案发担任上海松江区委常委、副区长。
2014年1月28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就王军受贿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价值191万余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全部受贿犯罪所得均已追缴,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30万元、兔年生肖金币一枚、熊猫金币一套和两根象牙均予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王军表示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