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两人相识4年半之后,她将他告到法院,要求一次性支付女儿小慧的抚养费170余万元。而他,断然否认与小慧有亲子关系。于是,一对跨国情变之讼拉开了序幕,案件主人公出尔反尔,案情也一波三折。
庭前交锋:管辖异议VS限制出境
去年8月6日,距原告林慧兰诉被告小泽次郎(均为化名)抚养纠纷案立案不到一个月,小泽次郎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小泽次郎是日本国籍,在中国境内没有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依据中国法律,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主审法官长宁区法院少年庭审判员顾薛磊向原、被告双方代理人作了调查。被告律师称,小泽次郎在长宁区的房屋内居住不到半年,之前在中国多个地方居住过,没有确切地址。原告律师则表示,小泽次郎在该小区里住了有三、四年之久,没有离开过这个小区。
小泽次郎身份证明材料证明,两份时间上连续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显示,2013年5月中旬,小泽次郎入住长宁区某小区,2014年2月下旬再次入境后入住同一小区另一套房屋并居住至今。长宁法院认为小泽次郎在长宁区某小区内连续居住满一年,长宁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如果说,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方颇具进攻性的一个策略,那么,申请限制被告出境则是原告方基于防守的一个“狠招”。立案后不到一周,林慧兰就提出限制小泽次郎出境的申请。理由是,小泽次郎是境外人士,他的妻子和孩子已经回日本,小泽次郎也将回日本并不再回中国,他一旦离境将对本案的审理造成极大的障碍。法院作出了限制小泽次郎出境的决定。
两周之后,出境受阻的小泽次郎来到长宁法院。他表示愿意配合做亲子鉴定,并提供人民币5万元作担保,希望法院能解除对他的限制出境措施。法院要求小泽次郎追加担保金。然而,被告代理人表示,小泽次郎没有更多钱款,因此暂时不申请撤销限制出境措施,要求退还保证金。法院准许了小泽次郎的请求。
庭上激辩:真心相爱VS花钱买欢
林慧兰明白,虽然通过DNA检测证明小慧与被告具有亲子关系并不难,但倘若被告不配合,就只能通过证明双方关系十分亲密,得出被告极有可能是小慧生父的盖然性判断,才有可能胜诉。因此,在随后进行的三次庭审中,林慧兰始终坚持与被告是同居关系且“真心相爱”,被告则一口咬定双方只是“消费与服务”关系。
林慧兰告诉法官,2010年1月她与被告初次见面确实在她工作的KTV酒吧。之后不久,因互生好感发生了性关系并开始恋爱。当年7月同居。因为被告多次答应要和她结婚,2011年1月她与丈夫离了婚。2012年2月和10月,两人两次同赴日本旅游。2013年1月底,发觉怀孕后马上告诉了被告,被告同意把孩子生下来。之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被告先后十数次汇款给她,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总额达12万元以上。但去年2月,被告突然从她的生活中消失了。
被告对此全盘否认。被告律师表示,原告是KTV小姐,双方是消费和服务关系,从未同居过。原、被告相识时双方各自都有家庭,被告不可能答应和她结婚。所谓同赴日本旅游,是原告到日本旅游时,被告尽地主之谊而已。至于给原告汇款,是因为原告借怀孕、生孩子百般生事,被告迫不得已而为之。
林慧兰向法庭提供一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4张小泽次郎写的字条,内容为:“我一辈子爱慧兰,永远没有变化我对你的爱”;“慧兰:我虽然不结婚你,我心理跟你结婚了!”;“我想你啊!”;“慧兰:辛苦了,回来后好好睡觉,好好休息呀!明天见!想你。”林慧兰说,这些字条是双方同居期间,小泽次郎写在便签纸上贴在冰箱上的。被告律师则说是小泽次郎在KTV娱乐时随意写下的。
一组照片,显示原、被告在日本以及中国旅游时双方关系亲密;另有一张照片是小泽次郎怀抱尚在襁褓中的小慧。对此,被告律师表示,亲密照片只是被告逢场作戏,怀抱女婴的照片是原告将女儿带到KTV玩,被告正好在KTV消费时拍摄的。
被告方也向法庭提供了多份证据。一张林慧兰身着齐胸高的露肩装相片,证明原告是KTV小姐,双方只是消费和服务关系。被告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1月4日出入境记录,证明这段时间内被告在国外,原告在国内,与原告怀孕时间不相符合。林慧兰表示,相关医院的就诊及分娩记录可以证明,自己怀孕的时间在2013年1月中旬左右。一组日本酒店明细单及收据,证明2012年10月被告回日本是正常出差,并未与原告同住酒店。林慧兰解释,被告此次赴日是以出差名义,为了应付公司的报销,被告另开了一间单人房,但她提供的酒店订单可以证明,实际上两人同住一间双人房。
庭外斗法:步步紧逼VS屡屡闯关
法庭上针锋相对的双方,法庭外也在暗暗较劲。在小泽次郎去年2月起拒绝与林慧兰有任何联系后,林慧兰将两人关系公开化。林慧兰将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张贴到被告所在公司的玻璃门上。之后,又写了“催告状”到被告工作单位张贴。
被告则试着“三十六计走为上策”,2014年9月,小泽次郎试图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被阻;同年11月,小泽次郎又试图从内蒙古呼伦贝尔国际机场出境被阻;今年3月一审判决后,小泽次郎再次试图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依然被阻。
在对亲子鉴定的态度上,被告也是多次出尔反尔。去年5月,小泽次郎表示双方纠纷应通过诉讼并做亲子鉴定解决。同年9月,小泽次郎写下“承诺书”,配合法院做亲子鉴定。当鉴定机构通知他做鉴定时,他又两次借口当天没空拒不到场。最后,小泽次郎以法院错误限制其出境为由,明确表示放弃亲子鉴定。
法院判决:同居存疑 & 亲子可信
今年2月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所生之女小慧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小泽次郎一次性支付小慧抚养费59.6万元(已扣除之前支付的5.2万元)。
显然,在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庭根据在案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法官顾薛磊解释说,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同居关系尚难认定。但是,在证明小慧与被告有亲子关系上,原告已尽到了法定的举证责任,并基本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首先,四张字条反映双方关系亲密,其中“我一辈子爱慧兰,永远没有变化我对你的爱”的字条写于2013年1月5日,表明这一时期两人关系保持密切,不能排除原告在此期间受孕。其次,被告否认双方同赴日本旅游,但出入境记录显示,双方出入海关前后仅仅相差几秒钟,结合同坐一个航班以及被告为原告预订机票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曾共同出境旅游且关系密切。再次,被告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连续通过银行汇款给原告,结合原告怀孕、生产的时间判断,原告关于这些汇款是被告给她的生活费、孕检费的说法更为合理。
综合以上几点,结合被告在亲子鉴定上出尔反尔的态度,可以证明原、被告从2010年起关系密切,长期保持性关系。法庭认为,原告已经穷尽自己的举证能力。在被告举证不能且无合理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可以推定被告与小慧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一审判决后,被告小泽次郎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本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