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先生不服告知,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政府维持该行政行为。于是骆先生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上海市质监局自贸试验区分局及上海市政府。昨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骆先生败诉。据悉,这也是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的行政诉讼第一案。
投诉举报不服决定
2014年11月1日,骆先生在“1号店”上购买了网店“楼兰蜜语”销售的精品包装红枣。这些红枣标称每袋200克,但骆先生用家用厨房秤一称,发现存在短斤缺两的情况。于是,他与“1号店”及网店联系,结果对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
同年12月24日,骆先生通过12365网上热线,向上海市质监局自贸试验区分局投诉举报。质监自贸区分局收到申诉举报信息后,分别启动了相关处理程序。
由于“楼兰蜜语”注册所在地为武汉市洪山区,质监自贸区分局把情况通报给武汉市质监局,请其依法处理,并将这一情况以《上海质检12365质量热线举报调查处理告知书》的形式,告知骆先生。
骆先生不服,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7月15日,上海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质监自贸区分局作出《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骆先生认为,质监自贸区分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将其与上海市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质监自贸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其提出的商品短斤缺两问题进行查处;确认被诉复议决定违法;判令被告承担损失390元。
理清地域管辖问题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地域管辖问题,双方对“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在认识上是一致的。但原告认为,自己是通过“1号店”购买的红枣,而“1号店”注册在上海自贸区内,因此违法行为发生在上海自贸区,被告质监自贸区分局自然应当行使管辖权。而被告质监自贸区分局则认为计量违法行为由红枣实际销售者金绿果公司实施,因此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武汉。
经审理查明,“1号店”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如果交易中存在计量违法行为,则实施主体是金绿果公司。那么,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按违法行为发生地,还是违法行为的危害结果发生地?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机关管辖。故法院驳回骆先生全部诉请。
通讯员 王治国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