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上海市内陆水域禁渔期期间,至金山区某河道内,使用禁止的方法,连接电瓶和变压器,将电线缠绕在网兜上,通过变压器产生的强大电压、电流脉冲方式电击捕捞水产品。被告人孙某某在结束捕捞回家路上,被民警抓获,并查获被电击捕获的水产品1.5公斤及作案工具。
无独有偶,3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上海市内陆水域禁渔期期间,至金山区某河道内,也使用禁止的方法电击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电击捕获的水产品0.16公斤及作案工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1月29日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被金山区渔政管理检查站罚款500元;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被金山区渔政管理检查站罚款1500元。
6月8日,两名被告人因为非法电鱼,被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法律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金山区法院刑庭法官周巍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周巍法官说,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
周巍表示,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不论捕捞多少水产品,均构成情节严重。如果是非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站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很多人觉得,电鱼不是什么大事,怎么会触犯刑律去坐牢呢?”周巍表示,电鱼对内陆水域的渔业生态资源破坏非常大。由于电流电压较高,足以将大鱼电晕,小鱼电死。即使少数鱼类被电击后侥幸逃脱,大多也会丧失繁殖能力。这种灭绝式的捕捞方式,会造成鱼类大量死亡,浮游生物、微生物数量增多,整个水域的生态平衡就会受到严重破坏。
周巍提醒,别为了贪图一时一己之利,冒险进行非法电鱼,这样做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