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6日,汤老伯骑行电动车路过吴中路、虹井路路口时,被一辆临时牌号小轿车转弯时撞倒,小轿车后轮从汤老伯的脚上压过去,造成足弓骨折。事故经闵行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汤老伯无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汤老伯构成十级伤残,在后续协商赔偿过程中,各方对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了较大争议。
肇事车辆系上海某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在售车辆,三天前销售公司将该车出售给杨某。事发当天,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刚刚帮该车领取了临时牌照,汽车销售公司试驾员载着杨某沿公司附近的道路,试驾检验该肇事车辆,如果没有问题的话,试驾结束回库后即可办理交车手续。汽车销售公司认为车辆已经卖给杨某,并且杨某三天前已经付清了车款。事故的发生与汽车销售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试驾员驾驶属于杨某的车辆发生事故,汤老伯应该向杨某和试驾员索赔。杨某却说自己刚刚买了一辆新车,还没有驾驶过,就摊上这起事故,没有理由来承担一笔赔偿费。试驾员更是觉得冤枉,觉得自己只是一个销售员,在工作中发生了事情,应该由自己的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汤老伯看到每周五“新民交通法援”咨询电话,在法援律师帮助下,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汤老伯的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试驾员与杨某间不存在任何形式委托关系。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于事发前三天已经出售该车辆且将销售发票交给杨某,但这并不意味着车辆的所有权因此就发生移转。因为依照法律规定,汽车作为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要以实际交付为准,而本案中发生事故,正是汽车交付给杨某前的试驾验车环节,这个环节完成后才能办理车辆的实际交付。汽车销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肇事车在发生事故时已经交付杨某。因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还是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应对其试驾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并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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