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随后,中国证监会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决定》,依法规范与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收购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是国际通行的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重要手段,已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此次公司法修改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针对现行规定存在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较少,实施程序较为复杂,回购后公司持有的期限较短,难以适应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实际需要等问题,适当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适当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和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期限,建立健全股份公司库存股制度,并补充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
上交所昨晚表示,股份回购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公告格式指引已形成初稿,将按照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抓紧予以修订和完善,尽快发布实施。
上市公司对于回购的热情快速升温,昨晚,超过40家公司公布股份回购意向或相关进展,不少公司在公告回购意向时,也明确提及刚刚修订的《公司法》对其回购的促进作用。
比如人福医药就明确表示,本次《公司法》的修订,为通过股份回购方式稳定股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公司董事长王学海提议公司尽快启动股票回购的相关程序,建议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恒力股份昨晚发布的回购预案规模较大,回购资金不低于10亿元,不超过20亿元。
吉鑫科技、精工钢构、美盛文化、辉隆股份、拓维信息等多家上市公司也在公告中提及新修订的《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