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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3人因“套路贷”诈骗被判无期徒刑
宋宁华 邱波
  本报讯 (记者 宋宁华 通讯员 邱波)上海首例!3人因实施“套路贷”诈骗被判处无期徒刑!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集中公开开庭宣判了黄某等11人、张某等14人“套路贷”系列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黄某、谢某、张某3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两年三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据悉,上海二中院判决的该案,是上海法院首例因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而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的案件。

  2015年初起,黄某、谢某及张某等人从事个人借贷业务,后来通过注册成立天甘公司和控制怡智公司,分设业务部、后勤部、网签部、催债组等部门,由张某、黄某、谢某等人伙同其他多名被告人,以“无抵押贷款”等民间借贷为诱饵,以“违约金”“行业操作惯例”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带被害人至银行转账,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虚高借款金额的假象,再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与被害人签订空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被害人房产限制其交易,使用言语或身体威胁、恐吓、上门骚扰等手段,或迫使被害人按照虚高金额还款,或带至其他犯罪团伙平账,或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张某、黄某、谢某等人负责组织、管理和业务洽谈,其余被告人负责看房、走账、网签、讨债及诉讼等。至案发,以被告人黄某、谢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查某、张某等33名被害人约1400万元;以张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周某、王某、卜某等39名被害人共计1800余万元。

  上海二中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谢某、张某等伙同其余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黄某、谢某、张某等人预谋后注册成立借贷公司,下设业务部、财务部、后勤部、催债组等部门,之后3人负责组织、指挥和决策,其余被告人负责签订虚假借条、银行转账、催讨钱款等具体事务,各名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且被告人黄某、谢某、张某等人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对两起案件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套路贷”作为一种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上海二中院将继续严厉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继续加大案件办理力度,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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