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老太和丈夫共育四个子女,个个学业出众。除了小儿子留在国内,其他三个子女都出国留学,并在当地结婚、生子,章老太和丈夫也随着他们一起在国外生活。自从老伴去世以后,章老太的思乡情就一天天浓烈起来,和子女商量后,她回到了故乡。叶落归根的感觉,让章老太安下了心。
在上海,章老太和丈夫有一处老宅,产权登记在她一人名下。章老太一直觉得对不起小儿子,当年为了更好的生活,家人都去了国外,唯独把小儿子留下来。且四个孩子中,就小儿子最有人情味,对章老太和老伴也最关心。回国后,章老太就写了份遗嘱,内容为“百年后,国内的老宅归小儿子,其余财产归其他三个子女”。在小儿子一家悉心照料下,章老太去年才因病过世。办完丧事后,老宅继承的事,成了小儿子的烦心事。大哥和大姐都没意见,就二姐不同意。她认为,自己长期不和父母住,没看到母亲写那份遗嘱,且当时很有可能母亲脑子不清楚,特别是遗嘱内容表述不清,只是写了老宅归小儿子,并没写清楚是归他所有,还是归他居住管理。无奈之下,小儿子只得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老宅中属于母亲章老太所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另外父亲所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母亲和四个子女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各得五分之一产权份额,其中母亲所得父亲的产权份额应按照遗嘱也由他继承所有。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其他合法财产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登记在章老太名下的这套房,是在她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章老太生前立有自书遗嘱,且两个子女对此都没意见,只有二女儿有异议。对于老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首先,二女儿并没证据证明此时章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遗嘱内容看,根本不像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书写的。关于章老太的二女儿认为遗嘱内容表述不清的问题,从遗嘱内容看,“国内的老宅归小儿子,其余财产归其他三个子女”,表述的非常清晰,不存在任何歧义。
由于章老太无权处分属于丈夫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只能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因此,章老太在遗嘱中处分这套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应属有效,这部分由小儿子继承所有。对于章老太丈夫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章老太和她的四个子女各得五分之一,章老太所得丈夫的产权分额应按照遗嘱由小儿子继承所有。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章老太小儿子的诉讼请求。(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