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下旬的一天,梅梅在考完最后一门期末考试后,与同学结伴去学校探望老师。上午9点半左右,梅梅和同学步行至徐汇区康健街道某小区附近,突然,一块瓷砖“从天而降”,砸中了梅梅的脸,她的左颧骨立马被划伤,鲜血直流。后梅梅被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左侧面部外伤。
事发后,学校老师到派出所报了警。经警方调查,坠物房屋被锁定为徐汇区康健街道桂林西街某室。事发当天上午,位于21楼的该房屋正在装修,在拆除旧窗环节,未做防护网,过程中有东西掉落砸到路人。后经司法鉴定,梅梅之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查明事实,坠物房屋业主及装潢公司对侵权事实认可,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本起事故给原告造成的伤害,判决坠物房屋业主、装潢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