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冯夫妇育有一子一女。1983年老冯的单位给其夫妻分配了一套福利公房,1994年老冯把该房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老冯一人名下。2001年5月,妻子季女士去世,2006年初老冯患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2016年11月老冯病逝。
2017年1月,老冯的女儿冯女士找到弟弟冯某协商继承父母的房屋等遗产问题,没想到冯某竟然说房子已经过户到自己的儿子小冯名下了,是父亲在世时自愿把房产赠给孙子的。冯女士了解得知,父亲老冯在2003年6月11日和孙子小冯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36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出售给小冯,房产于2003年7月13日登记在小冯名下,小冯并没有给付老冯任何购房款项。冯女士以自己对父亲的理解,认为这个结果应该不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于房产已过户问题百思不得其解。
就遗产分割问题,冯女士在同冯某、小冯多次协商无果后决定依法维权,多方打听找到了我。我首先给她分析梳理本案,认为其父老冯和小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首先,老冯对上述房屋构成无权处分。从房屋来源看,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老冯一人名下,但房屋系老冯和季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季女士去世后其产权份额变成了遗产,在季女士没留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份额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比如配偶、父母、子女,一般是平均分配。老冯生前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当属于无权处分。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原权利人季女士已经死亡,不存在合同效力追认的问题,因此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当属无效合同。其次,小冯不构成善意取得,其获得该套房产没有法律依据。虽然房产是以房屋买卖形式过户到小冯名下,但是小冯并没有支付房屋对价款,且小冯本人明知房产系其爷爷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明知爷爷老冯无权处分奶奶的房产份额,因此小冯的购房行为不构成民法上的善意取得。
冯女士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要求法院依法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走向和结果符合我之前预判。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以冯女士胜诉告终。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冯女士最终拿到了自己应法定继承的房产份额。
本期知识点: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事后又不能得到权利人追认的,应当视为无效行为。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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