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2012年2月,全某在担任新晃县房产局局长期间,先后25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2.73万元;加上同案的县房产局副局长李某、纪检组长黄某索贿、贪污所得,三名腐败官员涉案金额接近100万元。
令人震惊的是,三名官员非法所得中,有近60万元是从当地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的承建商处索取“好处费”。办案检察官介绍,在这起腐败窝案中,三人先后数十次找到当地廉租房、棚户区的承建和改造项目承建商主动索要“好处费”,金额少则数千元,多则十多万元。使本应造福百姓的改造工程项目,成了官员们集体贪污腐败的“提款机”。
全某等三人还先后8次通过虚开发票等方式,个人或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共计20.69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