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于2002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我们夫妻感情不好。经多次协商,我们达成一致意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民政局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达成如下离婚协议:(1)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人一半。(2)婚生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3)双方在外都没有债权债务。2010年5月,我们离婚了。最近,我得知原来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前夫继承他父母的房产得到了1/7的房产权利。请问律师:我现在还能通过诉讼要回属于我一半的房产权利吗?
律师答问:
你有这个权利。因为你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七分之一房产所有权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你应该在知晓你前夫继承事实后的两年内,启动诉讼程序,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
菅峰律师 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主任,读者俱乐部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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