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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17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无禁止即自由” 鼓励改革创新
姚丽萍
  姚丽萍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原则可否运用于不存在法律制度障碍的改革创新?

  今天,《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交付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改革创新的路径设计,备受关注。

  决定草案第四条提出:转变观念,凝聚共识,激发社会各方面的改革创新活力和勇气,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资源和国家政策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内容的,鼓励大胆开展改革创新。

  在决定草案起草过程中,有观点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仅仅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应当恪守“法无授权即禁止”。

  与此相对,另一种观点认为, “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传统行政法的主流观点——在政府充当“守夜人”的时代,强调的是政府“消极行政”,在社会管理中,政府要做的仅仅是“管住”,无立法机构授权,政府便不得越雷池半步。

  但20世纪以来,世界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共事务急剧增加,“消极行政”已不能适应和满足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需求;所以,现代行政法提出了政府“积极行政”的理念。所谓“积极行政”,其实涉及政府的自身改革,涉及政府自身如何削权、放权。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的历史时期,需要政府积极作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也应站在时代的角度重新考量。何况,“法无授权即禁止”,针对的是政府做出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增加其义务的“管制行为”;但决定草案所针对的并非“管制行为”,而是对改革创新行为的倡导鼓励。

  事实上,对不存在法律制度障碍的新创意、新做法,鼓励大胆改革创新,就政府而言,这也意味着自身改革——定位于自我削权、自我革命;着眼于放松管制、减轻社会负担。30年来的实践也已表明,从国家到地方,政府自身改革主动而为,也已是“多数常态”。在如此情境之下,“法无授权即禁止”并不适用于对改革创新的制度规范。

  因此,上海地方立法对不存在法律制度障碍的改革创新,尊重“法无禁止即自由”,鼓励改革创新者大胆尝试,这本身就是一条既合乎法理又尊重实践的“路径选择”。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路径选择”在我国同类地方立法中为首次明确提出。一种预期是,这显示了上海对改革创新的激励力度和坚强决心,将对改革创新起到极大的鼓舞和振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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