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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放宽股东一参一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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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20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监会拟放宽股东一参一控限制
鼓励支持基金公司上市
许超声
  本报讯(记者  许超声)证监会近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增加基金公司上市的原则要求,鼓励支持基金公司到资本市场上市。

  扫清基金公司上市障碍

  即将于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给基金行业带来的影响毋庸置疑,修订后实施的新基金法带来了公募牌照大开放机会,对于这个行业原来的独苗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其带来了困扰多年的股权归属问题、人员激励问题的松绑,这直接指向一个充满想象空间的话题:基金公司上市清障。而伴随着相关配套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出台,基金公司上市也因此被摆上桌面。

  据了解,新基金法明确,将取消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明确要求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为公司董事,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而《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修订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此次修订进一步放宽行业准入门槛,弱化行政审批,同时在统一监管的基础上,细化了对基金公司及其他机构等各类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取消行政审批,进一步扫清了基金公司上市的障碍,本次修订也相应增加基金公司上市的原则要求,”并明确表示,由于我国基金行业发展历程较短,目前的基金公司尚无股份公司,因此基金公司上市还需要一个准备过程。不过,监管部门积极鼓励基金公司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实现更好的发展。

  从两方面为基金公司松绑

  虽然基金公司的上市还较遥远,但同为改善治理结构、释放公司活力方面的股权相关规定,却已得到松绑。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时,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经营主体只有基金公司一类机构。出于引导商业机构特别是主要股东集中精力做好一家基金公司的考虑,对股东参股基金公司有两项限制,一是参股基金公司的家数有“一参一控”的限制,即一家机构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不得超过1家;二是基金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该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公募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如今,新基金法尘埃落定后,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也已进入操作阶段。《管理人办法》则从两方面为基金松了绑。

  据了解,《管理人办法》放宽了基金公司股东“一参一控”、同业经营限制,允许已经控股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申请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牌照,同时“一参一控”政策仅适用于参股基金公司股东,不再上溯至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可以分别参股2家基金公司,其中控股不超过1家。分析认为,如此,券商、保险为公募牌照将放弃公募基金股权的担忧,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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