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陈某是邻居关系,分别住山阴路的一幢老式别墅的一楼和二楼。2011年11月,刘某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擅自拆除老洋房一楼西北间西墙的承重墙体结构,致使房屋墙体出现严重裂缝,造成安全隐患。刘某还将原有的木质窗户改建为铝合金窗户,并增设了巨大的不锈钢栅栏。此举既对别墅的整体美观造成了破坏,又对二楼住户的居住带来安全隐患。
为此,邻居陈某多次与刘某沟通,希望恢复原状,但均无果。2011年12月,物业公司向刘某出具《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但刘某对此并不在意。无奈,陈某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某限期内将改建的建筑恢复原状。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刘某一直不履行义务。今年2月,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恢复原状。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刘某始终态度消极,抵触情绪严重,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官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刘某若其再不配合法院,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刘某还是置若罔闻。于是,执行法官决定强制执行。为了尽可能对老洋房进行维护,恢复原貌,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在维修老洋房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物业协助法院执行。经过实地勘察、方案论证等一系列程序,在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三天,执行法官通知刘某夫妻在强制执行当天到场。然而,在强制执行当天,刘某夫妻又以种种理由不到场。最终,在其他邻居和物业主管的见证下,法院实施了强制措施,由物业的施工人员对房屋维修,尽最大可能恢复老洋房的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