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院服务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可以与大陆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形式,或者以独资形式设置医疗机构。
● 文娱服务(除视听服务以外) 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由台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合资、合作音乐厅、剧场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证券期货和保险)大陆的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可以投资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产品。
符合条件的台湾的银行可以按照现行规定申请在大陆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 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服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大陆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台资持股比例可达50%。
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台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