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指控,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到北京,当晚6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在遇到警察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一名警察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警方当场控制。
9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冀中星涉嫌爆炸罪一案。公诉机关认为,冀中星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冀中星自辩称不是故意引爆,只是过失行为。辩护人也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根据冀中星的说法,去机场是为“东莞致残案”表达个人诉求。他自称2005年6月28日凌晨2时左右,开摩的拉客经过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治安队门口时,遭到新塘村治安队队员殴打致下肢瘫痪。他此后多次投诉无果,诉至法院后也因没有充足的人证物证而败诉。东莞厚街公安分局回应,至今没有证据证明治安队员殴打冀中星,相关案件仍在调查中。 (曹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