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女士找哥哥理论,哥哥很坚定地说,这套房是母亲一个人的,她想给谁就给谁,同时也承认他并没按买卖合同约定的金额去付房款。哥哥还说这套房屋和卫女士没有关系,让她不要瞎胡搞。无奈之下,卫女士将母亲、哥哥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哥哥与母亲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哥哥配合将房屋产权恢复至母亲名下。
本案主要争议的内容为母亲与哥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从房屋来源说,大家均确认房屋是老房子动迁安置所得。根据房屋产权赠予进户单的内容,房屋的产权赠予父亲,共同居住人为父亲、母亲和卫女士的女儿。虽然在这套房屋进户时,父亲已去世,但其享有的安置份额并不当然消失,而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因此,这套房屋登记权利人虽为母亲,但实际权利状态应为包括母亲在内的多人共同共有。卫女士作为父亲的女儿,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母亲在未经所有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哥哥,事后也未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追认,属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为无效。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卫女士的诉讼请求(本案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