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商品房的权利人,业主除了拥有自己所购房子的产权,还同时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自己的孩子自己抱”,这本是所有权利人都应该明白的道理,可现实情况却恰恰相反。由于住宅电梯的权利人是松散的群体,大多数业主平时并不关心,一旦出现问题无法协调时就投诉信访找政府。某小区高层住宅电梯年久失修,物业出于安全考虑不得不关闭。小区维修资金不足三成不能动用,业委会又没有能力续筹。经过业主上访,最后由当地政府出资解决了这个“民生”问题。另一商品房小区也发生类似情况,业主舍不得花钱更换使用了二十年的电梯,最后是政府出资六成、业主出资四成才完成了“夺命”电梯的改造。花钱消灾,钞票维稳,是很多基层政府面对矛盾、冲突的通常做法。
这种政府用公共财政为部分权利人埋单的行政行为,在助长“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不良社会风气的同时,也是对其他纳税人的不公平。而造成权利人不愿承担义务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在业主自治过程中,政府的过度干预乃至越俎代庖,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尊重,以至大部分小区迄今不能形成“我的物业我做主”的良性管理机制。而权利被剥夺的后果往往是义务的放弃,因此出现“业主当家政府做主”的荒诞局面是一点也不奇怪的。
上海新修订的电梯管理新规,把物业公司定为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初衷不错,效果难说。缺失了权利人的积极性,一旦资金不到位,责任人除了停驶电梯,还能怎样履责?
拯救电梯危机刻不容缓,但还须对症下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