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出台了《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两份文件,对市民关心的热点进行了阐述。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拒不改正:
★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
★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
★当场拒绝改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行为的;
★30日内被发现同一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逾期不改正:
★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
★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复查的;
★城管执法部门复查发现仍有违反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规定行为的。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垃圾分类的违法认定主要以现场笔录、录像资料、取证照片为主,比如:
★垃圾厢房和单位安装的监控探头视频;
★居民、志愿者、物业拍下的照片和视频或者证言等;
执法部门会审查判断,孤证不能定案,形成证据链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