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贸大学保险专家朱俊生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改革方向值得肯定。但在操作上较粗糙,“奖优罚劣”的目标可能在实践中变味。理由有二:
■ 很多违章行为不会提高保险成本,不宜纳入上浮因素。
据一项调查,北京违章次数最多的5种行为,分别是违反规定停放车辆、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未按照指示行驶、违章进入非机动车道和未按照禁令行驶。这些违章行为,如果没有肇事,保险公司不用支付赔款,不增加保险成本。
朱俊生建议,一般违章行为不应计入上浮因素,对导致肇事或其他恶劣后果的违法行为则应重罚。
他举例,在美国,对有吸毒、酒后驾车记录的车主,保险公司会大幅提高保费;而违章停车和保险费率厘定没有直接关系,不影响费率。
■ 由于驾驶人的责任心和法制意识、交通管理水平、执法水平、城市规划等综合因素,中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十分普遍。
在被保险人自身难以控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甚至当这类行为几乎成为必然的时候,保险公司把违章行为纳入浮动因素,很难发挥经济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