脏、乱、差,几乎是近代西方人对华人社会的共识。然而,今天的新加坡则被西方人称为东方的花园国家,与西方的花园国家——瑞士相媲美。奇迹是怎样发生的?答案是古老的:德、法并用。
抓住一种陋习,开展社会教育运动是新加坡实行德治的主要方式。从1958年到1982年,新加坡政府总计发动过66项全国性运动,大体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58-1967年)是运动试验期,总共搞了31个运动,如1958年8月的反吐痰运动,1958年10月的大扫除(取缔乱抛垃圾)运动,1958年12月的消灭害虫运动等,其推行的目的都是测验这种做法的可行性到底有多大。结果证明卓有成效,政府就把这一做法定为治国方略。第二个时期(1968-1978年)搞了16个运动,仍以社会、环境和卫生事项为中心,不同于以前的是开始制定一些法规,派警员巡逻执法,对违规者暂不给予重罚,而仅仅给予警告,使民众逐渐适应法规要求。第三个时期(1979-1982年)搞了19个运动,不同于以前的是,各项运动周期性地循环进行,使人们加深印象。
每一个运动都分三个步骤进行,先是由政府总理提出一个需要纠正的陋习,然后是由政府部长宣布运动开始,各种媒体和人民协会广泛宣传这项运动的必要性,最后是政府制定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每一个运动都注重实效,避免空喊口号、走过场。例如,在整治交通秩序运动中,新加坡警方分别针对儿童及成年人,使用不同的方式来进行遵守交通规则的教育。对待儿童,交通警署担心媒体和学校铺天盖地的交通安全宣传会让儿童产生厌烦心理,于是利用生活化的方式,把小学生带到公路安全公园,让他们开着娃娃车,由交警现场示范和教会他们如何应对各种交通指示灯,如何应对行人过马路,如何应对可能碰到的危险。对于成年人,警方多半采用惊吓的方式。每当发生一起严重的车祸,电视、报纸总是配合警方拍下现场人车俱毁的悲惨画面,不断播映和登载。警方还到各处展览车祸后残破的车辆。位于麦克氏威尔路口的交通警署一楼交罚款的地方入口处,固定展示着一个破烂的车头,墙上写着:“三思而行,鲁莽超车的代价”,车头下面一具模拟真人鲜血淋漓的尸体模型躺在地上,令人触目惊心。
经过一段时间的社会教育运动后,政府就会制定惩治陋习的法律,巩固教育成果。这方面的立法有两大特点。一是罚款。如:路上乱抛垃圾,罚款100元;随地吐痰,最高罚款1000元;电梯内抽烟,罚款500元;上厕所便后不冲水,罚款1000元;在公共场所抽烟,最高罚款500元;坐在地铁站的矮墙上,罚款500元;过马路闯红灯,罚款20元,等等。在新加坡流行“Singapore is a fine place”这样一句双关语,它一方面是说“新加坡是个好地方”,另一方面则指的是“新加坡是个罚款的地方”(fine还有罚款的词义)。意思是:新加坡所拥有的好生活,是从不断被罚款中获得的。
立法的另一个特点就是采用重刑惩治陋习。其中最受世人争议的莫过于鞭刑。鞭(木质)长4英尺,厚1英寸。法律规定,行刑者鞭笞犯人臀部时,应使用全身的力量,而不是仅靠臂力。高等法院的判决最多可达24下,其他法院最多只有20下。一鞭与一鞭间的间隔是半分钟。行刑的鞭子平时都浸在水中,以防鞭击时裂开,将碎屑留在伤口里。有些犯人在受刑时昏厥,法医必须使他们苏醒。如果一时无法苏醒,则停止用刑。待其恢复后再行刑。行刑完毕后,法医在犯人的伤口上贴上消炎药物。1993年,一个15岁的美国学生迈克菲肆无忌惮地破坏公路交通指示牌,在20多辆轿车上喷漆涂鸦,按照法律被鞭笞6下,监禁4个月。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亲自出面向新加坡政府请求赦免他,美国媒体对自家的孩子将在新加坡被残酷的亚洲人剥下裤子鞭打,勃然大怒。新加坡则回答说,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免除处罚是不可能的,但考虑到总统出面求情,总要给点面子,于是6下减为4下。鞭笞之前先对那位青年人进行了体检,没有发现他有什么不适宜鞭笞的疾病。行刑地点放在新加坡人民广场,电视台对全世界进行了实况转播。
无论是众多的罚款条款,还是鞭笞之类的重刑规定,难免会引起国际社会的一些非议。但西方在从旧的生活方式向新的生活方式转变的18、19世纪也有类似现象。随着社会文明意识的广泛普及和深入人心,严刑峻法要么是存而不用,要么是走向轻缓平和。我们既要历史地看待一个国家的法治,又要与时俱进地期待一个国家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