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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市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
今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讯  为全面贯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交强险费率浮动实施意见,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国家实行的《暂行办法》,交强险费率将与交通事故挂钩,同时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为此,按照国家《暂行办法》的精神,并结合上海实际,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继续实行“双挂钩”制度,具体办法是: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按保监会公布的全国统一标准执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继续沿用上海现行办法。

  2004年4月1日起,上海率先探索实行三责险以及后来的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双挂钩”制度。三年多的实践表明,费率浮动制度在减少上海交通死亡事故和“排堵保畅”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统计显示,三年中,通过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共出具444.48万份有效保单,其中因上年交通记录良好且无理赔、保费下浮的保单占51.55%;费率不变的保单占37.47%;因上年出现违法违章和保险理赔、保费上浮的保单占10.98%。上下浮动相抵,上海保险业共计少收保费2.95亿元,这实际上等于保险业每年拿出近1亿元奖励交通记录良好且无理赔记录的投保人。

  上海实行的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是政府部门运用保险职能和机制,创新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举措。上海继续采取“双挂钩”制度,既体现了执行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地方既有政策的延续性;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城市交通管理,更有利于保护最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强化广大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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