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 业委会打官司有“身份” 市一中院撤消徐汇区法院行政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 周骏 |
一直受到社会关注的徐汇区宜山路518弄公建配套楼纠纷案,最近又峰回路转。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以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房地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小区业委会的起诉后,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消徐汇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徐汇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一审 无权起诉 宜山路518弄住宅小区内的公建配套楼原规划为商场和居委会,其中包括业主活动室。2006年8月,业主发现该房屋被出售给了上海信盈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市房地局核发了房地产权证(本报 2007年1月25日《谁卖掉了小区的公建配套用房》一文曾作深度报道)。经投诉无效,小区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把上海市房地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消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业委会“主要职责是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与被告核发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提起行政诉讼”,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终审 撤消裁定 业委会不服一审裁定,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起诉时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会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并于近日作出“撤消徐汇区人民法院(2007)徐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继续审理”的终审裁定。 专家 混淆标准 一审裁定书和终审裁定书的法律依据都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条款,那么为何裁定结果如此大相径庭呢? 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卢敏认为:目前的民事和行政司法制度将一个案件的处理,大致分成起诉立案、实体审理和执行三个程序。在起诉立案阶段,法院主要应当审查程序性的问题,只要被告的行为对于原告的利益可能产生影响,即应予以立案;而在审理阶段,法院应对利害关系等实体问题逐一进行审理。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混淆了这两个阶段的审查标准,将实体审理的方式用于立案审查,从而剥夺了当事人起诉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一中院在上诉审查中发现了该问题,认为只要被告的行为可能对原告存在影响,即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就应对案件所涉的全部问题进行审查,而不能简单地将案件拒之门外。 本报记者 周骏 评论 0707021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