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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聚众斗殴误伤“自家人”
法院判决加害人赔偿一半损失
余甬 袁玮


    本报讯(通讯员 余甬 记者 袁玮)聚众斗殴中,“自家”人误伤了“自家”人,受伤的一方能否得到致其伤残的另一方的民事赔偿?虹口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伤人者小张赔偿受伤者小王医疗费等共计40476.95元,小张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小周和小赵是两名在校学生。2005年4月的一天上午,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便约定打架。嗣后,小周就在网络上针对不特定的人群发出帖子召集打架者,小王和小张应邀前往。不料,殴斗中,小王被小张用刀误伤。

  小王被小张用刀误伤后,当天就到医院治疗并住院。目前,小王左手活动功能障碍,相当于9级伤残。小王要求小张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其各项损失40476.95元。被告方则认为,小王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误伤,自己参与聚众斗殴亦是应小王召集,故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与其他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损害结果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受害人和加害人同属实施犯罪行为的罪犯。原告本人对于纠纷的起因和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原、被告在案件所涉犯罪案件的地位和身份相同,原告小王受伤系被告小张误伤所致等因素,应由小张按5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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