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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儿子无权私买老父屋
陈先生房屋产权被判恢复公用住房状态
杨克元 宋宁华


    古稀老人陈大爷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居住了20多年的公房居然变成了儿子的产权房。为此,他将儿子和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决《住房出售合同》无效,并将产权恢复至原公有住房的状态。日前,闵行区法院支持了陈大爷的诉请。

  儿子买下公房产权  

  早在1982年,陈大爷就是梅陇地区一套公房的承租人,儿子陈先生为同住人。1997年, 该房屋由陈先生一人居住,陈大爷另住他处。1998年12月12日,陈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但在购房过程中,陈先生提供的一系列购房资料中均没有陈 大爷作为该房屋原承租人的签名盖章。

  1999年10月16日,该房屋产权归陈先生所有,成了该房屋的户主。直到今年3月27日,陈大爷才得知这套房屋已由儿子陈先生获得产权。

  父亲认为权益受损  

  陈大爷认为,公房承租人享有购买公房的权利。陈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告到法院,要求判令陈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涉案房屋恢复到原公有住房状态。

  陈先生辩称,购买公房时,父亲起先不同意,最后还放弃了购买权,所以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合法有效。陈先生还认为,父亲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法庭上,房产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大爷作为房屋的原承租人,是否同意陈先生作为购买该房屋的产权人。事实上,陈先生在购房过程中提供的一系列购房资料里,均没有陈大爷作为该房屋原承租人的签名盖章。房产公司在出售房屋产权时疏于审查,因此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应属无效。

  陈先生提出父亲已放弃购买涉案房屋产权,并同意由其一人购买,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此外,因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所以陈先生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通讯员 杨克元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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