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前300元钱不是个小数目,然而时至今日,这个曾经标榜人道主义的补助因为时过境迁已经难见诚意,甚至沦为贱视生命和“撞死白撞”的“黑色幽默” 铁老大:为何“一条命300元”? 熊培云 |
2007年1月,一位青岛小姑娘因穿越无人值守的铁道口被火车撞死后,获得了600元补助,据说这还是孩子父母努力才争取到的“双倍照顾”;5月,四川一位老人在眉山火车站内横穿铁轨时,被一列高速行驶的货车剐住并甩出10米远,当场死亡。事发后火车站只愿提供最多300元的“人道主义救助”。同样是在不久前,另一位山东女子在重庆梁平站被列车辗断双腿,获得一次性“困难补助”300元。 看似荒诞,然而火车站却说是照章办事。按铁道部1979年《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元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元至150元。”也就是说,“书上说了”死者最多可以获得300元的救济费。这个“暂行规定”,它已经暂行了28年。 显而易见,“300元救济”救济不了受害者“权利的贫困”。今天,当不少人仍然习惯于将铁路部门施舍的“丧葬费”与“救济费”积极理解为某种意义上的“赔偿”时,我们更能体会这个“300元”如何敷衍了事。一方面,铁道部门的法律责任可能以道义责任承担或者化解;另一方面,28年前300元钱不是个小数目,然而时至今日,这个曾经标榜人道主义的补助因为时过境迁已经难见诚意,甚至沦为贱视生命和“撞死白撞”的“黑色幽默”。正因为此,近几年来,从学者到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反响强烈。6月29日更有律师上书铁道部,要求修改28年前的“古董规定”。 统计显示,1991年至2000年10年间,仅国家铁路列车碰撞沿线行人造成87000多人死亡,相当于每小时死亡一人。如此频繁出现的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显然不能因为一部过时的规章就免除了铁路部门法律上的所有责任。面对现实,是该我们彻底反思“部门利益法制化”以及“部门利益永久化”的时候了。 现代快报 (熊培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