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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旅行社擅自减少游览景点安排购物
游客不要赔款要求“补游”

江跃中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实习生 毛怡冰)本市消费者马先生日前向黄浦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行程,没有安排游览双方合同约定的两个景点,反而到合同没有约定的购物点购物。他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安排他补游遗漏的两个景点,并赔偿违约金和律师费。

  旅游中途改道购物

  马先生诉称,今年4月23日,他携子参加该旅行社五一期间组织的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旅游,但旅行社指派的导游擅自减少合同约定的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却增加了合同外的购物点。

  回沪后,马先生与旅行社交涉。对方表示,按照国家旅游局1997年发布实施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旅行社退还马先生未游览的景点门票80元,并赔偿同额违约金80元,同时退还导游费10元等,加上赔偿马先生儿子的费用,共赔偿280元。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马先生没有接受旅行社的赔偿方案,提出按照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履行部分,另外安排在长假期间补游这两个遗漏的景点。

  旅行社同意“适时安排他携子飞机往返,直接补游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但没有给出具体实施细节。

  马先生又到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该所表示支持消费者提出的解决方案。但在具体实施方案的协商中,旅行社对马先生提出的实施计划细节表示“部分接受游客意见”。

  马先生又致信国家旅游局,提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赔偿金额普遍过低,尤其是“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的规定,根本无法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样也达不到惩戒违约旅行社的目的,相反成了违约旅行社避重就轻、逃避责任的方式。因此他建议旅行社保证金的赔偿标准,应按照继续履行合同的实际支出制定。

  “补游景点”尚属首次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富敏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本市众多旅游消费争议中,游客要求违约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补游遗漏景点尚属首次,这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他还认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赔偿金显然过低,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才是真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之一。与此同时,消费者必须与旅行社根据原合同约定,订立补游景点的详细实施协议,切勿泛泛而谈,从而将维权落到实处。

  评论 0707051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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