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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跳水皇后”追讨自传稿酬
高敏与上海文艺出版社对簿公堂
宋宁华


  为了一本名为《追梦》的自传,“跳水皇后”高敏和上海文艺出版社对簿公堂。前天下午,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在休庭近半小时后,法庭宣布由于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此案。

  告状     

  此次名人官司为的是高敏酝酿两载写就的自传《追梦》。昨天,高敏没有出席庭审,原被告双方都委派律师参加了庭审。

  2005年4月9日,高敏委托她的丈夫作为代理人,与上海文艺出版社的代表,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该合同约定“上海文艺出版社将为高敏出版《追梦》一书,并于2005年7月15日前出版该作品”。从2005年7月9日开始,上海文艺出版社为宣传此书,在全国举行了多场签售活动。

  但随着《追梦》的热卖,双方的纠纷也产生了。“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截至2005年10月15日,上海文艺出版社应支付版税(稿费),但直到今天,上海文艺出版社分文未付。”高敏的代理律师称,高敏曾多次与上海文艺出版社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交涉,但出版社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高敏委托律师将出版社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并由出版社支付17.4万元报酬及拖欠产生的相应利息。

  争议           

  在法庭上,原告拿出《图书出版合同》等作为证据,但被告却对高敏是否有权主张报酬提出质疑。被告认为,这份合同是由高敏委托他人签署的,至今没有看到委托书,因此高敏只有对此自传的署名权,不享有财产权,没有权利向被告主张权利。

  法官随后指出,如果高敏是权利人,稿酬如何支付也是另一个争议焦点。原告认为,具体的支付方式已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被告理应支付,而且被告拖欠支付稿费,还应承担相应的利息费用。但被告认为,合同中写的稿酬尚未扣除所得税,而且合同中也没有涉及到滞纳金的问题,因此应视为没有约定,不应支付。

  由于调解不成,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此案。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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