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水打瞌睡引发致命火灾 “马大哈”被判入狱4年,赔偿受害者30余万元 姚丽萍 黄懿清 |
30岁的陆小姐烧开水引发大火,造成2死1伤,被判有期徒刑4年。死者家属李氏三兄妹和伤者唐小姐要求陆小姐和房东艾女士赔偿经济损失。近日,卢湾法院依法判决陆小姐赔偿李氏兄妹33万余元;赔偿唐小姐2800余元。 夫妇身亡 2005年12月23日零时30分,陆小姐感到口渴,便到2楼厨房间打开煤气灶烧水。然后,她回到房间迷迷糊糊睡着了。凌晨1时20分许,陆小姐被爆裂声惊醒,发现厨房燃起大火,立即逃离现场报警。火势迅速蔓延,烧穿3楼屋顶,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导致3楼李家夫妇死亡。 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是,厨房烧水无人看管,导致周围可燃物起火,扩大成灾,李家夫妇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状告两人 李氏三兄妹称,艾女士是2楼房屋的承租人,陆小姐是她的房客。陆小姐烧水引发火灾,致使李家父母死亡,财物也毁于一旦。李家的女儿从美国赶回来奔丧,一家人为丧事花费巨大。请求法院判令艾女士和陆小姐共同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翻译费、各类财产损失共计55.7万余元。 唐小姐称,她也是3楼住户,大火灼伤了她的眼角膜,吸进的浓烟灼伤了咽喉,致其无法正常上班,休息一个多月才痊愈。大火还让她受了惊吓,故请求法院判令艾女士和陆小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4万余元。 入狱赔钱 法院认为,房东没有责任。陆小姐因疏忽大意导致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人死亡,构成失火罪,应依法处罚。鉴于陆小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陆小姐有期徒刑4年。 法院认为,李氏兄妹以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提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主张,于法无悖,法院可予准许。对财物损失,可参照李氏兄妹提供的财产清单,依照合情、合理及生活必需的原则适当予以确定。 对李氏兄妹的邮资和有关交通费用,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所发生费用数额及与本案损害的联系,故法院难以支持。 唐小姐提出了药品明细表,但缺乏相应的医疗费收据,故难以认定。至于误工工资标准,符合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规定,但应当以医嘱全休3天为准。火灾中,唐小姐的确受到惊吓,应酌情作精神赔偿。 本报记者 姚丽萍 通讯员 黄懿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