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面罩吸氧仍可立有效遗嘱 法院判决财产由立遗嘱人之子一人继承 宋宁华 杨克元 |
郑老伯“临走”时立下遗嘱,自己的财产由儿子郑先生一人继承。但郑先生的继母章女士认为遗嘱无效,财产也有自己一份。法官通过认真审理,认为只要当事人神志清楚,戴面罩吸氧时立的遗嘱也属有效。 前天,闵行区法院作出郑老伯名下的房产、现金、股票等财产由郑先生继承的判决。 病重期间留下遗嘱 郑先生是郑老伯的独生儿子。1993年3月,郑老伯再婚,娶章女士为妻。2003年10月27日,郑老伯与章女士登记离婚,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内容有“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归各方,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并已各自归属。债务:婚后无共同债务”等内容。2005年9月29日,郑老伯去世。 在郑老伯病重期间的2005年9月12日,郑老伯让人代书遗嘱,其主要内容为郑老伯的全部财产由儿子郑先生继承。遗嘱由上海市海文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制作谈话笔录,由郑老伯亲笔签名确认后,制作了见证书。 为按照遗嘱取得自己应得的财产,郑先生将章女士告上法院。 继母要求分割财产 章女士辩称,郑先生与其离婚后,财产并未分割,因此要求将属其所有的财产析出,其中安顺路及张虹路房屋均为其与郑老伯的共同财产。此外,郑老伯的代书遗嘱中,张姓见证人与郑先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具备见证人资格,因此该遗嘱无效。要求对郑老伯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章女士还提供了郑老伯住院期间护理记录,说明郑老伯在郑先生所称的立遗嘱的时期一直处于吸氧状态并且有褥疮,不可能长时间半躺,因此郑先生所称的立遗嘱的过程是不真实的。 法官剖析三大焦点 在此案中,有3大争议焦点。 一是郑老伯与章女士离婚时,是否已对共同财产作了协议分割。法庭确认分割完毕。 二是遗嘱是否真实。经过两次鉴定,法院认为可予确认。虽然张姓见证人不具有见证人资格,但根据郑老伯另外签名确认的一份谈话笔录反映,其立遗嘱时还有两位律师在场见证,两位律师到庭作证,证实遗嘱见证过程的真实性。同时,根据该谈话笔录的内容反映,该代书遗嘱完全符合郑老伯的真实意愿。据此,法院确认,该代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根据遗嘱,郑老伯的全部遗产均由郑先生继承。 三是对于章女士提出的郑老伯不可能在半小时内完成立遗嘱全过程的意见,法官查阅了当时医院的护理记录,确有“患者神志清楚”等内容。至于立遗嘱的具体方式,可有多种方式,持续面罩吸氧及褥疮并不足以排除郑老伯立遗嘱的可能性,因此法院对章女士的异议不予采信。 本报记者 宋宁华 通讯员 杨克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