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之后 孙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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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伟 那天傍晚,陈燕下班回家。快到家门口时,邻居王鹏家养的大狼狗突然从门里窜出,朝陈燕小腿上狠狠咬了一口,顿时鲜血就淌了出来。听到陈燕的尖叫声,丈夫小周和邻居王鹏都冲了出来。王鹏赶紧用狗圈套住狼狗的嘴,并把它拖入房间。小周安抚惊魂未定的陈燕,并送她去医院。 医生给陈燕止完血、涂上药膏、缠上纱布,并打了狂犬疫苗。 事过18天,陈燕经医院检查出有了一个多月的身孕。由于之前打过狂犬疫苗,且这几天陈燕自己也到药房买了消炎药服用。考虑到这些药物对胎儿不利,夫妇俩商量后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之后,心有不甘的夫妻俩要求王鹏赔偿其人工流产的手术费、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万余元。对此王鹏觉得不能接受:虽然狂犬疫苗是狗咬伤后必须要打的,但陈燕所服用的消炎药是她自己从药店购买的,并不是医生处方用药。另外,陈燕已经有了一个3岁的孩子,其腹内胎儿属于第二胎,按计划生育的规定,本来就是应该打掉的,就算不打掉,也会受到罚款。被狗咬伤并不是造成其进行人工流产的直接原因,自己无须承担责任。 那么,陈燕能否要求王鹏支付人工流产手术费等费用呢? 【律师观点】 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姜志明律师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陈燕没有对大狼狗实施过逗引或袭击的行为,其被咬,自身无任何过错,也不存在第三人的过错。因此,作为大狼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王鹏无疑应对陈燕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即赔偿因大狼狗咬伤陈燕而给其造成的损失。 就此案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陈燕要求王鹏赔偿损失的项目虽依法有据,但王鹏的异议也不无道理。首先,医疗费须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陈燕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故应予以剔除。其次,关于人工流产手术费的问题,这要看陈燕注射的狂犬疫苗是否必然导致打胎,也就是说,如果医学上认为注射狂犬疫苗会影响胎儿发育,造成胎儿畸形的话,该人工流产费由王鹏赔偿,否则应由陈燕自行承担。 至于王鹏认为陈燕已有一个3岁的孩子,其腹内胎儿属计划生育之外的,本就该打掉,所以自己不应承担其人工流产手术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陈燕腹内的胎儿即使属计划生育之外的,也并非必然被打掉。如果陈燕坚持生下来的话,那是有关部门按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的问题,但王鹏无权以此来开脱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另外,如果王鹏应赔偿陈燕的人工流产手术费的话,具体金额则以医院出具的收款凭证等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