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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
区分贿赂与其他活动界限参考4因素


    《意见》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犯罪时,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

  根据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意见》列举了4种可资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的参考因素。这4种因素包括: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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