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腐败分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并不立即收受财物,而是等离职后再收受此前约定的报酬。《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这种变“现货”为“期权”的隐蔽行为以受贿论处。
《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均据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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