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 受贿额:当地市场价与实际支付价差额 |
《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考虑到这类交易行为的对象多为大宗贵重物品,如简单规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达到受贿犯罪的定罪数额起点的,都将构成受贿犯罪,则有可能混淆正常交易与权钱交易的界限,也不利于控制打击面。为此,《意见》规定了“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限制性条件。 针对《意见》规定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行为人实际获取的好处是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以此认定受贿数额符合刑法规定。 《意见》还明确,“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