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人拾钱不还 酒瓶砸人脑袋 郭剑烽 万剑峰 |
本报讯 (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万剑峰)疑人拾到自己丢失的100元钱不肯归还,杂货店主余俊毅竟然用空酒瓶砸伤他人。日前,奉贤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 现年38岁的余俊毅是外地来沪人员,在奉贤区奉城镇经营一家杂货店。2007年2月24日上午,余的小儿子回家告诉父亲,称丢了100元钱,怀疑被邻居肖先生拾去。当日下午,肖到杂货店买东西,余开口索讨100元钱,肖先生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尽管肖再三申辩自己没有捡到钱,但余不信,双方由此发生口角。争执中,余顺手操起店内的空酒瓶,砸向肖先生的头部,肖顿时鲜血直流。经医院治疗,结论为因外伤导致头皮裂创,已构成轻伤。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的基础上,法院对余从轻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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