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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夫妻离婚引发养女归属纠纷
收养关系无效 孩子由生父母领回
江跃中 富心振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本来夫妻离婚后,男女双方对养子女与生子女一样都有抚养义务,然而由于婚姻存续期间收养的女儿,未经民政部门登记,进而引发收养关系纠纷。近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及前妻张女士与养女小敏(化名)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由养女的生父母将小敏收回抚养。

  离婚起纠纷     

  李先生与张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多年未生育。

  2003年2月,李先生夫妇经人介绍,来到小敏的生父母处,自行领养了几个月大的小敏,双方未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2005年12月,因李先生与张女士感情不和,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小敏随张女士共同生活,由李先生每月承担抚育费200元。

  2006年6月,李先生与他人再婚,并生育了一子。今年4月,李先生将小敏的生父母及前妻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难舍养女情     

  在法庭上,李先生认为,自己与前妻张女士自行领养小敏,未至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该行为是非法的。故现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及前妻与小敏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并由小敏生父母将小敏收回抚养。

  小敏的生父母表示,李先生与张女士当时是自愿到其处来领养小敏的,双方确未至民政部门办过收养手续,如果现在他们不愿收养小敏的话,同意将小敏收回自己抚养。

  张女士则持相反意见,诉说自己和小敏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较深的感情,不同意将小敏由其生父母收回抚养。

  收养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李先生与张女士收养小敏的行为未经过有关民政部门登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该收养行为属无效行为。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评论 070709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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