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偷逃二手房交易税款 税务局科员高某徇私舞弊加受贿被判6年 胡瑜 郭剑烽 |
为帮助客户偷逃房地产营业税,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科员高晓云与上海晟曜行房地产资讯公司某店店员丁红勾结,违规为客户办理免征、减征税款手续,致使国家税款蒙受重大损失。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高晓云有期徒刑6年,判处丁红有期徒刑2年。 篡改交易日期 高晓云是上海浦东新区地税局二手房交易市场征收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受理、审核二手房的交易资料,核定应纳税款。自2006年5月底起,高授意丁红通过修改相关房屋交易资料使客户免缴或少缴二手房交易营业税。丁红在中介工作中,向客户作出相应的承诺。之后,在高晓云的指导下,丁红伙同其他中介人员更改了9套房屋的交接日期。而高晓云在审核丁红提交的房产交易资料时,明知资料复印件是伪造,不符合免征、减征房产交易营业税的规定,仍违规办理了这9套房屋的免征、减征手续,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45万余元。丁红从客户处收取人民币8万余元,将其中4500元送给了高晓云。 为“好处”少收税 此外,高晓云在核定应纳税款时,明知美联物业公司业务员楚某提交的2套非普通住房的交易复印件为伪造,应征收全额营业税,仍违规办理了征收差额营业税的手续,从中收取1.1万元“好处费”。高晓云还授意楚修改了另一套独幢别墅交易资料,减半收取土地增值税,收受客户转送的2.5万元。 2006年5月11日,高晓云同意汤臣独幢别墅业主少缴税款的要求,私自伪造了房屋交易的相关资料,违规征收差额营业税和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少征税4.5万余元。 受到法律严惩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高晓云身为国家税务工作人员,伪造材料、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高、丁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其中高晓云系主犯,丁红系从犯。高晓云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款计4.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 法院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高晓云有期徒刑5年6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丁红有期徒刑2年;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 通讯员 胡瑜 本报记者 郭剑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