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第A02版:要闻
 第A03版:焦点
 第A04版:综合新闻
 第A05版:科教卫新闻
 第A06版:社会新闻
 第A07版:社会新闻
 第A08版:广告
 第A09版:目击
 第A10版:民生新闻
 第A11版:早间点击
 第A12版:中国新闻
 第A13版:中国新闻
 第A14版:国际新闻
 第A15版:国际新闻
 第A16版:国际新闻
 第A17版:文娱新闻
 第A18版:文娱新闻
 第A19版:体育新闻
 第A20版:体育新闻
 第A21版:体育新闻
 第A22版:法治视窗
 第A23版:股市分析
 第A24版:投资理财
 第B01版:休闲周刊
 第B02版:休闲·全家乐
 第B03版:休闲·我家厨房
 第B04版:上海地产
 第B05版:夜光杯
 第B06版:夜光杯
 第B07版:连载
 第B08版:阅读
 第B09版:汽车周刊
 第B10版:汽车·车界车市
 第B11版:汽车·车界车市
 第B12版:汽车·车界车市
 第B13版:汽车·国情车趣
 第B14版:汽车·汽车资讯
 第B15版:资讯生活·商务
 第B16版:汽车·车界车市
 第B17版:上海地产
 第B18版:上海地产
 第B20版:上海地产
 第B21版:求职
 第B22版:求职·教育培训
 第B23版:求职·留学·培训
 第B24版:求职·教育培训
    
2007年7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焦点关注】
北京警方给使用“电子眼”立规矩


  “公共场所情侣亲昵、女性的不慎走光等,电子眼将不能故意摄录,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发布。”这是日前北京警方给“电子眼”使用立下的新规矩。据悉,北京、重庆和广州等城市已出台相应管理办法,给“电子眼”上了一道“紧箍咒”。

  据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北京街头、广场、小区、商厦、学校、机场等已安装“电子眼”26.5万余个。今年4月1日,北京出台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安装“电子眼”需要审批,有关部门将审查“电子眼”在何时、何地安装,界定信息的采集和浏览权限,确保“电子眼”确实用于公共安全。

  办法还规定,涉及公民隐私的地点不得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点。目前,北京警方安装的摄像头都排除了卫生间、试衣间等隐私地带,摄像头的监测目标主要是人脸,以此作为以后排查的根据。比如安装在ATM自动提款机上的摄像头,监测范围主要是人像,不会瞄准密码。单位安装“电子眼”窥探他人隐私的,将被处以最高达3万元的罚款,责任人最高处罚1000元。

  北京市规定,今后凡是安装了“电子眼”的单位,一旦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失效的,将被倒查责任,当事单位和负责安装维护安防设备的企业均将被依法追究责任。比如居民小区公共区域现在有很多“电子眼”,但当公共区域发生了重特大刑事案件,“电子眼”却未记录犯罪画面,物业公司将被追究责任。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太满意 很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