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关注】 北京警方给使用“电子眼”立规矩 |
“公共场所情侣亲昵、女性的不慎走光等,电子眼将不能故意摄录,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发布。”这是日前北京警方给“电子眼”使用立下的新规矩。据悉,北京、重庆和广州等城市已出台相应管理办法,给“电子眼”上了一道“紧箍咒”。 据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北京街头、广场、小区、商厦、学校、机场等已安装“电子眼”26.5万余个。今年4月1日,北京出台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安装“电子眼”需要审批,有关部门将审查“电子眼”在何时、何地安装,界定信息的采集和浏览权限,确保“电子眼”确实用于公共安全。 办法还规定,涉及公民隐私的地点不得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点。目前,北京警方安装的摄像头都排除了卫生间、试衣间等隐私地带,摄像头的监测目标主要是人脸,以此作为以后排查的根据。比如安装在ATM自动提款机上的摄像头,监测范围主要是人像,不会瞄准密码。单位安装“电子眼”窥探他人隐私的,将被处以最高达3万元的罚款,责任人最高处罚1000元。 北京市规定,今后凡是安装了“电子眼”的单位,一旦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失效的,将被倒查责任,当事单位和负责安装维护安防设备的企业均将被依法追究责任。比如居民小区公共区域现在有很多“电子眼”,但当公共区域发生了重特大刑事案件,“电子眼”却未记录犯罪画面,物业公司将被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