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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权证到期日”错当“最后交易日”
国内首例权证赔偿诉讼案判决:投资者不明条款败诉
顾建国 江跃中


    由于不知证券交易系统提示的“权证到期日”和 “最后交易日”的区别,胡先生3.3万余元投资款血本无归。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和上海万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3.8万余元。前天,黄浦区法院对这起国内首例权证赔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7万股权证化为乌有

  2006年2月9日,胡先生在国信证券北京东路营业部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交易协议书,使用对方提供的交易软件买卖证券,该系统的“操盘提示”由万得公司(Wind资讯)提供。

  同年12月15日是星期五,胡先生买入白云机场认沽权证共计7万股,成交总金额为33486.84元,该权证当天“操盘提示”为“权证到期日:2006年12月22日”。然而,当他等到12月18日星期一时,却意外发现该权证已于12月15日下午3时停止交易,“操盘提示”中的“权证到期日”并不是他所理解的“最后交易日”。更让他心痛异常的是,白云机场权证的行权价低于正股价,行权没有意义;同时这7万股权证过期后自动化为乌有。

  情绪激动的胡先生到证券公司营业部理论,又到上海证监局反映,提出“操盘提示”仅提示权证到期日,而未告知最后交易日,严重误导自己对“交易时限”的判断。今年1月,他向黄浦区法院递交了诉状。

  多次发布提示性公告

  证券营业部认为,胡先生是因为对权证资讯完全不了解,才导致损失产生,应自行承担责任。

  胡先生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电话委托的方式,签署过《权证风险揭示书》,应该了解权证交易的风险。白云机场权证发行人于2006年12月13日、14日发布公告提示终止上市风险,《上海证券报》上也刊登了提示性公告,明确最后交易日为2006年12月15日。

  万得公司也认为,到期日和最后交易日,是权证投资者应了解的最基本常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故万得公司提供的信息完全、及时、准确,没有任何延误、遗漏或产生歧义的情况。

  应理解买者自负原则

  法院认为,参与股票、权证交易的投资者,首先要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作为一个权证投资者,应掌握和正确理解条款。同时,系争权证的发行企业也公开发布了相关提示风险包括最后交易日讯息内容的公告,两被告在“操盘提示”中也提供了上述信息,胡先生对所涉权证公开性讯息,应及时加以关注并行使投资权利。由于国信证券北京东路营业部和万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都没有过错,因此胡先生的损失应由他自行承担。

  专家提醒

  作为衍生品,权证原本具有和其他证券产品组合投资而实现风险控制的功能,但在当前市场中,它却成为一种投机工具。近日,上证所已经锁定个别存在涉嫌操纵交易违法行为的权证交易大户,并已按照有关程序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罗培新教授认为,权证的交易规则决定了它具有高风险,容易成为暴炒的对象,因此,参与者必须衡量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监管固然有需要加强之处,但在现有法律之下,如果是在正常买卖、行权过程中遭受损失,则很难向规则制订者或证券公司要求赔偿。

  特约通讯员 顾建国 记者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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