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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试用期后长青春痘丢了饭碗
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应获取4个月劳动报酬
郭剑烽 李鸿光


  本报讯(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李鸿光)24岁的小李好不容易在本市一家餐饮公司谋得一份差事,却因面部发青春痘而丢掉了饭碗。虽然静安区法院判决小李与餐饮公司不再恢复劳动关系,但小李还是获得了5509.7元报酬。

  2006年8月14日,小李进餐饮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每月工资12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1400元。但小李仅工作了3个月,就因面部发青春痘被公司要求停工回家。小李申请劳动仲裁,并在裁决胜诉后的今年4月25日,向餐饮公司提出辞职,两天后获得公司批准。

  今年5月8日,餐饮店起诉称,从2006年11月24日起,小李就无故不来公司上班,公司根据《员工守则》于11月26日以旷工2日为由,解除了与小李的劳动关系。然而,劳动仲裁结果为恢复劳动关系及补发小李4个月工资。为此,公司要求法院判决推翻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

  法院认为,小李在4月25日向餐饮公司提出辞职,获得准许,结束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这表示双方达成了合意。而餐饮公司批准辞职请求这一行为,说明了此前它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实际上也就认可了仲裁委的裁决。这种劳动关系属事实劳动关系,餐饮公司应支付劳动报酬。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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