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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继室有权继承丈夫婚前财产
与三名继子女同享系争房屋产权
韩根南 江跃中


  本报讯 (通讯员 韩根南 记者 江跃中)奚女士在丈夫去世后与3个继子女,为丈夫和前妻留下的一间楼房的继承产权份额发生争议。日前,闸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奚女士享有系争房屋三十二分之五的份额,3个继子女各享有三十二分之九的份额。

  奚女士诉称,2003年6月,她与胡先生相识恋爱并共同生活,同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胡先生患多种疾病,她悉心照顾护理直至其去世,尽到了做妻子的义务,遂要求继承丈夫和前妻的房屋产权份额。

  3个继子女共同辩称,系争房屋是其生父胡先生与生母张女士的共同财产,属生父与继母的婚前财产,继母无继承权。

  法院认为,奚女士和3个继子女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本市天目路上的一间2层楼房是胡先生与前妻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张女士先于胡先生去世,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胡先生和3个亲生子女均分,据此胡先生拥有的产权份额共计八分之五。胡先生去世后,他的产权份额由继承人奚女士和3个继子女均分,即奚女士享有房屋产权的三十二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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