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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住房补贴为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离婚要求分割房贴获法院支持
邵宁


  本报讯  (通讯员 胡海容 记者邵宁)潘女士在与程先生离婚半年后,向法院提出要求分割当时未处理的一笔房贴。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程先生从单位获取的7.8万余元房贴由双方平分。

  潘女士和程先生原来是夫妻。双方于去年4月1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对双方共同财产中家庭物品、股票、保险和房屋作出分割的处理。去年12月,潘女士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程先生从其单位所获得的近8万元房屋补贴进行分割。

  审理中,法院到程先生工作的公司调查获知:程先生于2004年11月一次性获得房贴5.1万余元,另从2004年10月起每月发放1484元房贴,截至2006年4月累计发放房贴人民币2.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发放的房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仅对家庭财产、股票、房屋分割、保险等作出处理,并未对该房贴进行分割,故潘女士要求分割房贴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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