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中的遗嘱 须海波 |
孙女士与丈夫王先生结婚40多年,没有子女。2006年5月,孙女士被查出患有白血病,自此家中蒙上了一层阴影,日常生活也请了乡下的侄女小梅照顾。 后来孙女士逝去,形单影只的王先生继续请小梅照料自己的生活。两年后,逐渐从丧妻的悲痛中走出的王先生认识了寡居的赵阿姨,经人撮合便有了再婚的想法。正当王先生忙着准备结婚事宜时,小梅提出了异议。原来小梅发现了孙女士生前留下的日记本,孙女士的最后一篇日记,题为《我的遗嘱》。内容是:我走后,如王先生不再结婚,就由小梅照顾他直至去世,将来属于我名下的房屋份额归小梅所有;如王先生再婚,则我名下房屋由小梅继承。这一篇日记注明了某月某日,但没有年份,也没有孙女士的签名。现在,小梅据此提出要求继承孙女士的遗产。 王先生则认为该日记纯属孙女士病重涂鸦,不知所云,而且没有亲笔签名,当属无效。 小梅则认为日记本的扉页上有孙女士署名,当然包括遗嘱在内的所有内容均为孙女士书写,遗嘱真实有效。 那么,孙女士在日记中留下的遗嘱是否有效呢? 【律师观点】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 余玮 律师 本案是“自书遗嘱”怎样才合法有效的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包括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反言之,如果是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自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就应当认为无效。 从案情看,孙女士的自书遗嘱是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必须是其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必须符合“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样的形式要件才能生效。而日记扉页上有孙女士署名是不能代替遗嘱上的签名的。 继承法规定的形式要件是非常严格和具体的,其目的就是为了强调遗嘱的严肃性,避免因缺少关键的形式要件发生无法解决的争议。因此,孙女士的这份“遗嘱”应当认定无效。无效的遗嘱视为没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继承。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孙女士的房屋份额,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小梅作为侄女不属于继承人,没有继承权。 立遗嘱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够了解,可以请教专业人员如律师等,否则极有可能无法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办理身后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