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房子 魏建平 |
去年某日,一位名叫奚梁的老者愁容满面地来到我任职的君和律师所,诉说了这样一件事:5年前,他开始和一个名叫海弘的女子同居,其间自己出资购买了南汇农村的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产,与海弘居住其中。后由于两人准备办理结婚登记,经房屋出售方村委会同意,将海弘的名字添加到村委会发出的“产权证书”上,海弘也出了一些资金。2年前,因两人性格不合分手,结婚登记也就搁浅。但海弘一直住在该房屋,奚梁因为两人屡次吵架甚至动手而离开,居住在市内他处。奚梁想和海弘将房产划分清楚,但双方谈不拢,因此想请律师出面协调,不行的话,则要起诉。 看了他的“房产证”等资料后,我建议先约对方一起到律师所谈一次。联系后,海弘同意前来,约在了次日下午2时。为了避免矛盾,将奚梁约在次日下午3时。 次日下午,海弘准时来到,同来的还有从外地来看望她的弟弟海安。可是没等我说几句话,海弘便开始“手舞足蹈”,似乎要将我所里的楼板掀掉。我发现海安比他的姐姐要文静得多,便建议海弘到外面休息一会,之后和海安作了沟通。我讲了四点:首先房屋的产权有问题,农村的房子是不能够卖给城市户口的人的。其次村委会也不能颁发“房产证”,因此房产证是不合法的。第三,考虑到实际情况,海弘虽然是城市户口,但没有其他可以住的地方,建议要么将房产卖给村子里的其他人,两人协商分房款;要么海弘适当补偿给奚梁房款,海弘继续居住和使用该房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房屋买卖是合法的,但至少能争得时间,可以比较从容地解决问题。建议他和姐姐好好谈谈,吵闹不能解决问题,而应正视现实,尊重法律。第四,如协商实在不行,将根据奚梁的委托,向法院起诉认定买卖行为无效,要求返还房款,退还房产。这样的话,海弘将可能面临无处居住的实际困难。 海安听得很认真并表示感谢,答应和姐姐好好谈谈,于次日下午3时前给我答复,希望不要马上起诉。这时,奚梁提前到了我办公室,恰好被海弘看到,就追了进来。要是我们律师拦得慢,可能他们又要拳脚相向了。还是将海弘安排到外面,奚梁参加进来,一起做了沟通。在律师的再三劝导下,奚梁念在做了多年朋友的情分上,和海安基本达成一致:海弘补偿给奚梁10余万元,海弘一人使用房产(房产总值近30万元,因为海弘也曾出了一些资金)。 可第二天下午,接到海安的电话,说海弘只愿意给奚梁4万元。我估计奚梁不可能接受,建议海安再与海弘好好谈谈,否则后果将是很难堪的。 作为律师,尽管代理诉讼是自己的职业,但有时想尽可能避免诉讼,以人性化的、务实的方法解决矛盾。可惜,海安未能说通海弘,奚梁决定委托起诉。 由于奚梁将村委会发给的“产权证”和合同原件丢了,在到村委会补办时,村委会根据底根,补办了奚梁一个人的“产权证”,并且复印的原合同也是奚梁一个人作为买方。拿到这些资料,起诉村委会后,村委会就接受法院的调解,立即退还了房款。遗憾的事情还是发生了:面临归还房产的日期迫近,海弘却没有地方住,这时她提出要房子了,可为时已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