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孝官”有法可治好 左雪文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于今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公务员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行为,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或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将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媒体用《公务员不孝顺可予以开除》的醒目标题报道了关于这条法规的消息。 前阵子有人在媒体上发表意见,认为对领导干部不能求全责备,将“尊老孝亲”列入干部提拔条例,似在设置“道德高门槛”云云。现在看来,这种认识根本站不住脚了。“尊老孝亲”乃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首先必须具备这一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社会公德,这又何来设置“道德高门槛”呢?严格地讲,倒是为官者应当成为公民道德的楷模。 也许有人会说,我国古时就有“忠孝难两全”之说。在此,我们且不去探究古时之“忠”之“孝”的时代特定含义,但有一点则是不争的事实,这就是,一个连自己的父母都“拒不赡养”的干部,决不是一个合格的好干部!综观时下许多大大小小的贪官,他们都在忙什么呢?君不见有的自己花天酒地,对待老父老母却吝啬苛刻;有的常年在外游山玩水,却从不回老家看望父母;有的生活糜烂、“二奶”成班,自己的“糟糠之妻”却不屑一顾……如此等等,令坊间邻里也看不下去,是用“忠孝难两全”所能辩解得了的吗? 我们的干部不论职务大小,都是人民的勤务员,理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父母亲属也是人民的一分子,自然也包括在“服务”之内。试想,“孝”不尽何以尽“天下”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令天下父母尽开颜:踏上社会的子女有法规条例管着,放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