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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儿子要求父亲增加抚育费
当初有过的约定不妨碍子女提出新的合理要求
江跃中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10年前,父母离婚时,父亲按协议一次性付清了儿子的抚育费。现儿子认为抚育费偏低,上法庭要求父亲增加抚育费。父亲认为儿子的抚育费已一次性结清而拒绝增加。

  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抚育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父亲应从2007年7月1日始,在原每月负担并已支付儿子抚育费100元的基础上,再每月负担给付抚育费100元,至其儿子18周岁止。

  儿子  抚育费偏低 

  1997年5月,陈晓(化名)刚满5岁时,父母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陈晓随母亲施女士共同生活,父亲陈先生以其应得的共同财产、经济、债权份额折抵5600元,偿付应负担的儿子抚育费,另陈先生再一次性支付儿子的抚育费8000元,两项合计1.36万元,以此结清儿子的抚育费。

  10年后,陈晓已上了中学,其以自己所需生活、学习费用不断增加,原抚育费偏低为由,于今年5月向南汇区法院提起增加抚育费的诉讼。

  父亲  费用已经结清 

  陈晓诉称,父母离婚时,父亲按约定一次性付清了抚育费。但随着自己的长大,现所需生活、学习费用增大,原抚育费偏低,给自己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故要求父亲陈先生在原每月负担自己抚育费100元的基础上增加至300元,及负担50%的学习、医疗费用,至自己独立生活止。

  针对儿子的诉求,父亲陈先生则辩解,自己目前无工作,亦无经济收入;自己再婚后又生育一女儿。10年前,自己已一次性支付了儿子的抚育费1.36万元,应当负担的抚育费已一次性结清。因此,他拒绝儿子的诉讼请求。

  法院  酌情增加数额 

  法院认为,陈晓的父母离婚时,约定陈晓随其母亲共同生活,陈晓的父亲一次性给付抚育费1.36万元,以此结清陈晓的父亲应负担的抚育费。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现随着陈晓年龄长大,陈先生原约定每月负担儿子的抚育费数额,显属偏低,陈晓要求父亲增加抚育费数额的请求,与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其父增加抚育费的数额。 评论 0707171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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