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润发康桥店售假“PUMA” 法院一审判决赔偿人民币十万元 胡瑜 宋宁华 |
昨天,“PUMA”公司沪上打假案一审宣判。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大润发康桥店应停止侵权,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公司是一家在德国注册的生产与销售鞋、衣服及各种体育用品的股份公司,其经营的“PUMA”品牌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 1999年12月28日,达斯勒公司在我国注册“PUMA”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鞋、帽子。2006年11月1日,达斯勒公司发现大润发康桥店(即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南汇分公司)正在销售标有美洲豹图形的运动鞋。2006年12月22日,达斯勒公司委托律师在大润发康桥店内以69元的价格买了一双黑色运动鞋,上海市公证处见证上述购物的全过程,并将所购物品予以封存。 达斯勒公司随后向市一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南汇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南汇分公司辩称,它销售这些运动鞋时并不知道所售商品侵犯了达斯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运动鞋有合法来源,自己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昆山润华公司南汇分公司销售的涉案运动鞋与达斯勒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该运动鞋上的图案与达斯勒公司的“PUMA”注册商标极其近似,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是“PUMA”产品或与“PUMA”产品有特定的联系。 由于“PUMA”品牌及其商标有相当高的国际知名度,昆山润华公司南汇分公司作为从事商品零售业的大型超市,理应对达斯勒公司的注册商标有所了解。在进货或者销售的过程中,它应该注意到涉讼运动鞋的品牌不是“PUMA”品牌,但鞋上却标有与它近似的图案,因此,它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通讯员 胡瑜 本报记者 宋宁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