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咬伤后 王小丹 |
刘先生居住的小区养狗成风。每到傍晚,小区花园的主干道便成为众多遛狗人的聚集地。这天晚上,刘先生经花园主干道回家,冷不防一条大黑狗“突”地扑上来(虽被狗主人牵着,但绳子较长),只听刘先生“啊”的一声,狗已撕破刘先生的衬衣,并将刘先生左上臂狠狠咬了一口。待狗主人把狗拉开时,刘先生已是鲜血淋漓。事发后,刘先生和狗主人一起到了派出所,值班民警虽同情刘先生,并开出验伤单,说明待验伤结果出来后双方可就赔偿事宜再协商,刘先生先去医院处理伤口为重,但因“肇事”的狗证照均齐,此事便与它无关了! 回家后,疼痛和惊吓使刘先生全无睡意,一连串问号油然而生:被狗咬后,该如何维权?物业是否应对此承担监管责任?人狗共处,人身安全的潜在危险会存在,如何能更好地监管宠物、促进人类与动物真正和谐相处呢? 【律师意见】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玮 宠物狗伤人事件时有耳闻。法律层面来看,刘先生被狗咬伤,为典型的民事侵权纠纷,涉及侵权方可能有两方面,一是狗主人,二是小区物业。狗主人作为侵权责任人很好理解,毕竟动物不是民事赔偿的主体,它既没有赔偿能力,也没有承受能力。“同态复仇”的法律手段也使用不上,因为只听说过狗咬人,没听说人咬狗的。本案中,虽然狗证照均齐,但狗咬伤了人,责任在狗主人。根据现场的情况,可以看出发生狗伤人的案件完全是由于狗主人没有规范遛狗造成的。 根据《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而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束以犬链,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 本案中狗主人首先不应该在公共场所遛狗,而且还没有让狗佩戴规定长度的犬链,也没有让狗佩戴嘴套。因此,造成狗咬人的结果狗主人是有主观过错的。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狗主人应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小区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单位,如果没有尽到监管的职责,没有及时有效地在职权范围内阻止这种违法遛狗的行为,也应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由此案我想到世博会口号:“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城市是人的集合,城市要美好,首先城里的人必须是美好的,这种美好必将体现在人的文明程度上、体现在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上。小区遛狗虽是日常小事,但又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毕竟谁都不愿意被狗追逐和撕咬。个人在享受自我生活时,应注意不要影响到他人,否则不但要承担道德风险,严重的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